有人把撒釘賊譬喻為慢性病。逢年過節,往來本市與其它省、市的交通工具相當多,撒釘賊肆無忌憚。此前,職能部門與民眾配合製造吸釘車和成立免費補車胎組等,撒釘幣端就暫時沉靜下來,但後來又“死灰復燃”。許多地方以無證據、沒當場捕獲為藉口,所以不可懲處撒釘賊。其實,上述說法沒錯,但我國難道對撒釘賊束手無策?
歹徒常撒釘子或尖銳物以刺破車胎,導致路人須把車子推到路邊的修車店(都是歹徒的店舖),其修補、更換車輪胎的價格比市價高多倍。不少人除了花數十萬元來修補及更換車輪胎之外,還被歹徒蓄意弄壞其它零件以牟利。摩托車輾中釘子,有可能爆胎,導致路人失衡並摔倒,潛伏安全隱患,對騎車者和其他路人造成性命危險。
根據政府2019年頒行有關陸路與鐵路交通行政處罰的第100號《議定》,任何人在陸路上亂丟、撒釘子或尖銳物,將受行政處罰。違規者將被罰款600萬至800萬元。若上述行為對他人健康或性命造成影響,將被追究“阻礙陸路交通”罪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1條規定,“任何人擺放尖銳物或其它障礙物,導致陸路交通受阻礙”將被罰款1億元或被判15年徒刑,違規行為包括造成路人死亡、健康損害比例為61%以上、財產損失1億元以上等。
實際上,在街道上撒釘弊端對人命造成危害,而不純粹是不正當掙錢的問題。但到目前為止,職能部門查獲多起撒釘案件,但違規人只被行政處罰。因此,須提高處罰力度以起到警誡作用。此外,我國對追究刑事責任的場合只按“導致某人健康損害比例61%以上”規定來起訴,仍不妥當。須修訂調低損害比例,同時調升監禁刑罰期限,這樣才對上述行為起到警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