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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擾亂公共秩序被告被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平順省人民法院昨(17)日對去年6月10日在綏豐縣和明鄉及北平縣藩里門鎮累河橋區域擾亂公共秩序的開庭複審。
複審審判委員會已按2015年《刑法》(於2017年修訂與補充)的第三百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3名被告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維持初審原判。據此,被告阮氏蓮(45歲,寓居同奈省)及被告陳虎(39歲,寓居平順省綏豐縣藩里門鎮)分別被判3年有期徒刑;被告范氏明秋(46歲,寓居平順省綏豐縣藩里門鎮)被判2年有期徒刑。各被告在複審法庭上不能提出比初審法庭更有力的減輕刑罰論點,故複審審判委員會沒有任何依據接受各被告申請減輕刑罰的要求。

因此,複審審判委員會已按2015年《刑法》(於2017年修訂與補充)的第三百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3名被告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維持初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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