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審審判委員會已按2015年《刑法》(於2017年修訂與補充)的第三百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3名被告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維持初審原判。據此,被告阮氏蓮(45歲,寓居同奈省)及被告陳虎(39歲,寓居平順省綏豐縣藩里門鎮)分別被判3年有期徒刑;被告范氏明秋(46歲,寓居平順省綏豐縣藩里門鎮)被判2年有期徒刑。各被告在複審法庭上不能提出比初審法庭更有力的減輕刑罰論點,故複審審判委員會沒有任何依據接受各被告申請減輕刑罰的要求。
因此,複審審判委員會已按2015年《刑法》(於2017年修訂與補充)的第三百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3名被告的擾亂公共秩序罪維持初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