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会见白俄罗斯安全会议国务秘书亚历山大·沃尔福维奇 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党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会见老挝人民革命党高级代表团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老挝政府总理宋赛·西潘敦共同主持越老政府间委员会第48次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潘升安出任高平省省委书记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提升越老“战略对接”水平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52次会议:建议调整个体经营户免税营业收入标准 虽受台风洪涝影响,越南制造业PMI指数仍保持增长势头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老越友谊公园落成典礼 苏林总书记与通伦总书记共同见证多项合作文件交换仪式 国家主席梁强与文莱苏丹一致同意提升全面伙伴关系水平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和夫人抵达万象 开始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 胡志明市探讨提升两级地方政府运行措施

3种情况可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新规定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近颁行了关于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的第3号《决议》。该决议于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该决议规定,对于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三种场合,其死刑可改为无期徒刑。

第3号《决议》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附图)。
第3号《决议》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附图)。

第一:患有癌症晚期(《刑法》修订案第40条第3款c点规定)。在此情况,被判死刑者若患有癌症晚期,要审核将刑罚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须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诊治病法》规定提出的结论。

第二:因涉及以下8种罪名而被判处死刑:贪污财产罪(第353条);受贿罪(第354条);非法运毒罪(第250条);制造、买卖假药(治疗药、预防药)罪(第194条);颠覆人民政权罪(第109条);间谍罪(第110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第114条)及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第421条)。

第三:因犯下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8条)或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而被判死刑,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就转为无期徒刑: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等于或低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大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但犯罪者并非主谋、头目、指挥者,或不具有两项以上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