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权力越大,责任越要明确,成果越要务实 第十一届胡志明市人民议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4项具体化《都市发展法》决议草案 越南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启程赴美国出席第81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对加拿大进行国事访问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致全国少年儿童及在越外国儿童2026年中秋节的信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出席胡志明主席走访雄王庙72周年纪念仪式暨“胡志明主席与祖国山河盛会”塑像落成仪式 梁三光大将:北宁市公安局加紧完善组织架构 合理配备干部以满足工作要求 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公布12项干部任免决定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反腐败、反浪费、反不正之风工作必须按照“少说多做”和“踏石留印”的方针贯彻落实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将在联合国大会发表重要讲话 深化越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历史积淀的智慧必须转化为引领国家发展的能力

3种情况可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新规定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近颁行了关于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的第3号《决议》。该决议于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该决议规定,对于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三种场合,其死刑可改为无期徒刑。

第3号《决议》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附图)。
第3号《决议》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附图)。

第一:患有癌症晚期(《刑法》修订案第40条第3款c点规定)。在此情况,被判死刑者若患有癌症晚期,要审核将刑罚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须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诊治病法》规定提出的结论。

第二:因涉及以下8种罪名而被判处死刑:贪污财产罪(第353条);受贿罪(第354条);非法运毒罪(第250条);制造、买卖假药(治疗药、预防药)罪(第194条);颠覆人民政权罪(第109条);间谍罪(第110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第114条)及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第421条)。

第三:因犯下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8条)或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而被判死刑,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就转为无期徒刑: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等于或低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大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但犯罪者并非主谋、头目、指挥者,或不具有两项以上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