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议规定,对于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三种场合,其死刑可改为无期徒刑。
第一:患有癌症晚期(《刑法》修订案第40条第3款c点规定)。在此情况,被判死刑者若患有癌症晚期,要审核将刑罚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须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诊治病法》规定提出的结论。
第二:因涉及以下8种罪名而被判处死刑:贪污财产罪(第353条);受贿罪(第354条);非法运毒罪(第250条);制造、买卖假药(治疗药、预防药)罪(第194条);颠覆人民政权罪(第109条);间谍罪(第110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第114条)及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第421条)。
第三:因犯下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8条)或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而被判死刑,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就转为无期徒刑: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等于或低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大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但犯罪者并非主谋、头目、指挥者,或不具有两项以上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