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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况可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新规定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近颁行了关于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的第3号《决议》。该决议于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

该决议规定,对于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三种场合,其死刑可改为无期徒刑。

第3号《决议》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附图)。
第3号《决议》指导落实有关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若干规定(附图)。

第一:患有癌症晚期(《刑法》修订案第40条第3款c点规定)。在此情况,被判死刑者若患有癌症晚期,要审核将刑罚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须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诊治病法》规定提出的结论。

第二:因涉及以下8种罪名而被判处死刑:贪污财产罪(第353条);受贿罪(第354条);非法运毒罪(第250条);制造、买卖假药(治疗药、预防药)罪(第194条);颠覆人民政权罪(第109条);间谍罪(第110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第114条)及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第421条)。

第三:因犯下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8条)或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而被判死刑,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就转为无期徒刑: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等于或低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判决书中确定用于定罪的毒品重量或体积大于《刑法》第248条第5款或第251条第5款规定的最低重量或体积,但犯罪者并非主谋、头目、指挥者,或不具有两项以上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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