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擴大調查的結果,調查警察機關(C03)對在BIDV河內分行、中勇貿易與旅遊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犯下“濫用信任侵吞財產”罪名的第1號刑事案件起訴《決定》作出補充《決定》。
對於原BIDV銀行董事長陳北河嫌犯,調查警察機關對以2015年《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違反銀行活動、與銀行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規定”罪名(有關給中勇貿易與旅遊有限責任公司審批信貸的違規行徑)的起訴《決定》作出補充《決定》。
此外,調查警察機關還對犯下“違反銀行活動、與銀行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規定”罪名的原BIDV副總經理段映創、原BIDV河內分行經理吳維政、原BIDV河內分行副經理阮春甲、原BIDV河內分行第一企業客戶科長范鴻光、原BIDV河內分行第一企業客戶科幹部鄧清南作出起訴《決定》,以及搜查令並採取截捕嫌犯以拘押的措施。
調查警察機關也對犯下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濫用信任侵吞財產”罪名的中勇貿易與旅遊有限責任公司經理段鴻勇作出起訴《決定》,以及搜查令並採取截捕以拘押的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批上述《決定》和訴訟令後,調查警察機關近日按法律規定對上述嫌犯送達起訴《決定》,同時執行拘押和搜查令。
目前,調查警察機關正在加緊調查、沒收財產以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