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起訴書結論指出,犯了“受賄”罪的被告包括:阮北山、張明俊、黎南茶與高維海。其中,被告張明俊向調查機關供述,落實阮北山的指導是因為阮北山保證創造條件讓其出任新聞與傳播部長一職。然而,對於被告張明俊在法庭上的供述,有著調查機關對此事的誤解。被告張明俊表示,被告從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出任新聞與傳播部長,但從2015年5月已獲分工臨時負責電視廣播、基層和內政資訊的新聞領域決定,同時負責電子廣播報刊局與對外資訊出版局等職位。被告張明俊表示未獲分工指導MobiFone移動電信網絡公司,沒有負責企業管理司,未獲分工負責企業。在出任部長後,被告已指導索取此前尚未負責的相關資訊。
法庭繼續審訊被告張明俊,新聞與傳播部已指導MobiFone訂立項目,被告說沒有指導,但有通過項目審定小組的評價而對項目作出評價。至於所謂秘密交易,被告認為,有關申請批准項目一事其不知情,同時已獲列入秘密文件,被告也不能交換意見。主審官繼續提問,上述文本屬被告不負責領域,為何仍簽名。被告思考片刻後表示,上述文本因阮北山部長署名核准,故我才簽名執行自身的任務。
按照規定,凡投資額高於8萬億元的項目,務必具有政府總理的主張,但被告張明俊仍簽署第236號《決定》供落實項目。
對於此事,被告認為,此前政府辦公廳與部委的文本不被視為批准的依據,事後被告意識到簽署第236號《決定》是違反法律,導致當前的後果。被告承認“上述決定出台後,部長親自指導MobiFone與相關單位落實,之後,被告對一切毫不知情。被告意識到,上述決定是違法並對簽名事宜承擔責任。”事後,被告已於2018年6月26日撤銷合同和第236號《決定》,同時肯定,直至法庭開審,被告並沒有補充更改向調查機關的供詞,但已有若干內容發文致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審判委員會。
補充內容包括:關於簽署第44號公文,被告未獲進行討論,因沒有討論,故部長對企業管理事件呈文簽名批准後我才簽名。至於阮北山,落實期間並未有以承諾提拔部長施壓被告落實此事。有可能在接受調查機關查詢時,對上述內容有所誤解。關於上述項目,簽署該項決定後,被告沒有對范日宇作任何要求,至2016年春節後(“黨十二大”後),范日宇前往辦事處贈送祝賀花籃與慶祝被告當選的禮物,當日下午才打開來看並發現20萬美元,此前,范日宇曾聯繫詢問上述項目和進度情況。
接受上述款項後,當時被告認為這是范日宇贈送的禮物,但隨後才意識到若本人沒有簽署第236號《決定》則沒有這份禮物,所以後來已向調查機關供述並上繳這份禮物。上述款項已獲被告家屬悉數繳納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