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4日的法庭中,被告人黎翠姮表示其家属已继续补缴 15亿元。检察院认定这是新的从轻情节,提请对被告人两项罪名判处 16至18年有期徒刑,较初审判决总计减刑 7至9年。
关于民事责任,检察院确定,被告人黎翠姮及同犯将外部原料金违规混入多批变形金饰加工过程中,违规生产并向市场销售了约 1万7000两金片和金戒指。检察院提请各被告人须缴回直接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金条数量。
审判委员会将延长议案时间,并将于 8月5日下午宣判。
根据初审的判决,在管理经营SJC期间,被告人黎翠姮曾指示被告人梅国威远和陈晋发调高金条加工损耗定额;批准并在加工 10 吨黄金时核发损耗原料金,从而侵吞了逾95两黄金。被告人黎翠姮还指示被告人黄丽华虚开高价买金、低价卖金凭证,制造虚假亏损以侵吞 116亿元。
此外,被告人黎翠姮从外部购买并转移原料金,与其他被告人一道混入56批变形金饰加工中,违规生产了6255两SJC金条;同时指示被告人阮氏惠从外部购买原料金,违规生产了 1万1503.75两SJC金戒指。
被告人黎翠姮的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957亿元,个人非法获利 730亿元。在初审法庭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上述两个罪名的被告人黎翠姮判处25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至 22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