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羅昇向河內市人民法院致送的上訴書中認為,有關對被告“蓄意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名宣判13年有期徒刑是“過於嚴厲”。初審法庭的判決書對被告的責任尚未充分、公平、客觀及在界限範圍內進行審查。
丁羅昇的上訴書內容指出,在調查與出庭受審整個過程中,他認為已誠懇承認作為PVN集團董事長的責任,但未得到審判委員會予的妥善評價。對案件的損失鑒定結果未確保法理依據。被告丁羅昇建議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其罪名、刑罰與有關賠償額,使之符合案件的本質,以及正確評價他的角色及責任。
被告鄭春清也致送上訴書,建議複審法庭重新審查被告的刑事與民事責任。被告鄭春清認為,本身並沒有如初審法庭宣決書所指出的判參與“蓄意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與“貪污”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