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美兰就“诈骗侵吞财产”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就“洗钱”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和就“非法运送货币出境”罪名被判处8年徒刑,总刑罚为终身监禁。
审判委员会确定,被告张美兰是控制、调度、指导及决定万盛发集团和其所属法人之人,是提出和指导发行企业债券的人。审判委员会结论,在上述3个罪名,被告张美兰须受最大责任,其他被告只扮演协助的角色。
张美兰及其多名同犯因犯罪两次以上和有组织性的犯罪而受加重处罚情节。此外,审判委员会也对被告张美兰引用减轻刑罚情节,因为她曾参与多项社会慈善活动、诚实供述、积极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范工作、60岁以上、愿意使用全部资产以克服案件的后果等。然而,在该案件,张美兰及其同犯所造成的后果极大,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须有适当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