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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違規者照片可受罰

過去期間,新冠肺炎疫情複雜多變,有關部門須竭盡全力防控疫情,各機關、幹部須日夜值勤、巡邏,以檢查、監察社交隔離規定實施情況。
“麵包不是必需品”的故事在社交網上熱傳。
“麵包不是必需品”的故事在社交網上熱傳。
處罰視頻熱傳致違規者“出名”
然而,在實施過程中,執行公務者記錄的一些照片、視頻被上傳社交網,對有關人,尤其是視頻中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人造成影響。

例如,衣著暴露,沒有戴口罩的少女坐在家門前乘涼時被職能力量發現及提醒;隆安省兩名年輕人一邊哭一邊懇求職能力量允許過站以盡快將處於危急狀態的小貓送去急救;最受到關注的是關於慶和省檢疫幹部對出門買麵包的工人拘留車證,因認為麵包不是必需品的視頻等。

上述各場合都被攝錄下來,後來不知為何被上傳社交網,導致違規者突然“出名”。視頻中受害者之一抱怨說,他們須受到輿論的指責。在這些情況下,若受害者的心態穩定,就會冷靜下來。但若是敏感和容易受傷害的人,就可能遭受心理創傷,甚至可能引起無法預測的消極想法和行為。
個人權受到法律保護
市法律大學民法系民法專業主任黎明雄副教授、博士認定:“據現行法律規定,未經許可就擅自將他人的照片上傳社交網是侵犯個人權的行為。”具體是,若要使用、公佈個人的照片於教育、警誡、警告、維護公共秩序、預防危險罪犯等目的,須有依據和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手續、時限。未經許可就上載他人的照片被視為違反法律、憲法,嚴重違反人權、個人權的行為。

據此,人權受到憲法、民法和有關法律公認、保護和保障。2013年《憲法》規定,個人的名譽、威信和私人生活、個人秘密、家庭秘密是不可侵犯的(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2015年《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對自己的形象有權,其名譽、人品、威信受到保護。2015年《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個人有隱私權。由於個人秘密、家庭秘密是不可侵犯及受法律保護,所以要收集、存儲、使用、公開與私人生活和個人秘密有關的資訊,必須得到該人的許可。要收集、儲存、使用、公開與家庭秘密有關的資訊,必須經家庭中各成員的同意,法律規定場合除外。

另外,黎明雄副教授、博士告知,《民法》規定的重要原則是“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公民權按憲法與法律得到公認、尊重、保護和保障。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權按法律規定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於國家國防安全、社會秩序安全、社會道德、社群健康等原因),才按法律規定受到限制。”

因此,個人、組織擅自將照片、視頻在社交網上散播一事顯然是違法的。若這一行為由執行公務者進行的,則更應受到譴責。
違規者可被採取制裁措施
在第四次工業革命時期,多人從YouTube 或粉絲專頁賺錢,引起許多YouTube用戶、熱門臉書用戶蓄意在社交網上發佈許多照片、視頻,而無視有關人的威信、名譽、隱私。
黎明雄副教授、博士評價:“據2015年《民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若照片的使用違反憲法和民法的規定,則照片主人有權向法院提告,要求違規者和有關機關、組織、個人回收、銷毀、終止使用照片,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採取其他的處理措施。同時,2015年《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資訊被公佈而名譽、人品、威信受影響的人除了有權要求駁回資訊之外,還有權要求散發資訊的人公開道歉、改正及賠償。”

據2015年《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受害者有權要求違規者或權力機關要求違規者終止違規行為,移除圖片,刪除社交網上的違規資訊,同時須依法公開道歉和糾正。若非法發佈照片和個人資訊的行為給受害者造成損失,則受害者有權要求賠償。在民事方面,權益被侵犯的人可以要求肇事者按民法賠償。

2015年《民法》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在名譽、人品、威信遭侵犯的場合下,應當給予賠償的損失包括按協議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若無法達成共識,就必須以“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基準薪10倍”的款項來賠償精神損失。若造成損失的行為是由權力者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造成的,則將考慮按《國家賠償責任法》予以賠償。在國家對受害者賠償之後,可能要求直接造成損失的人退還。

若直接造成損失者的行為還違反行政、刑事規定,則視違法程度和法理後果來對其採取適當的制裁措施◆
幹部不得將違規行為
在社交網上散播
市法律大學民法系民法專業主任黎明雄副教授、博士認為,在查處違規行為的過程中,職能力量可以對違規行為拍攝、拍照,作為處理違規行為的證據。

然而,執行公務者絕對不得洩露這些視頻、照片,尤其是不得上傳社交網,給有關人造成影響。因為未經許可就上傳他人的照片被視為違法及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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