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資法》草案第六條將“從事討債服務”行業列入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錄,有兩種意見。第一,贊成政府的呈文及《投資法》草案將“從事討債勞務”行業列入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錄。同時,建議應規定牽涉處理當前從事討債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明確上述法案對企業起到影響力和處理方案。第二,不應把“從事討債服務”行業列入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錄。
國會經濟委員會認為,聘請仲介單位回收債務出自實際生活需求與滿足客戶需求,因各家討債經營服務公司使用有效措施和工具,並與法律規定相符合。然而,過去期間,因尚未制定有關須遵守上述活動的要求和條件的明確和緊密的規定,故衍生若干變相、濫用,呈現違反社會秩序治安跡象、侵犯公民的健康、聲譽和品格。因此,建議不應禁止上述經營活動,取而代之,應補充討債經營服務條件,確保國家緊密管理上述經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