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逾一年修訂和屢次草擬,市人委會副主席陳文線於12月5日頒行了有關土地劃分最小面積的第60號《決定》,用以取代2014年頒行的第33號《決定》。
新《決定》比原有規定具有許多新內容,為人民營造建房的順利條件。
第60號《決定》規定劃分宅居地和田地(第30號《決定》只規定劃分宅居地)。據此,獲劃分的宅居地要屬於規劃為現有居民地或居民區。若土地獲規劃為“興建土地”或“綜合土地”(包括宅居職能),同時屬郡縣政府的年度土地使用計劃決定回收土地以開展項目,上述土地不可以劃分。
然而,第60號《決定》規定,郡縣政府檢查和審批規劃後的3年內未公佈年度土地使用計劃,或計劃已出台但未有回收土地的《通知》(權力機關不修改及取消,或修改和取消但不公佈),土地使用者可以劃分土地。
對於劃分有建設街道和技術設施的土地,郡縣政府須指引土地使用者執行基礎設施技術以確保符合規定。為嚴管這項問題,本市指導各郡、縣人委會主席審議劃分土地時,須成立跨部門工作組來處理。此外,制定土地劃分處理規定以實行。
對於農業生產區域的田地,獲批准劃分。對於一年生作物種植地和其他田地,新土地和餘下土地的最小面積為500平方米,多年生作物種植地、水產養殖用地和製鹽土地是1000平方米。
若土地屬於不適合農業生產規劃和要按規劃回收,或土地使用計劃已獲審批與公佈,土地將不可以劃分。若土地屬於不適合農業生產規劃,或非按規劃和土地使用計劃回收的土地,就可以劃分◆
根據第60號《決定》處理
第60號《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據此,對於已按規定接受合法的土地劃分卷宗,若第60號《決定》生效後而未獲劃分土地,將根據第33號《決定》處理。對於土地使用者想按第60號《決定》來劃分土地,將獲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