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公佈阮北山此前寫給家人的書信時表示,參與法庭公開審判被告阮北山期間,被告供認訴訟機關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和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罪名對其追訴在整個項目期間作導向和堅決指導項目的指導角色行為是對的。然而,為被告阮北山辯護的律師表示,河內市人民檢察院評價阮北山的角色尚不正確,被告並非刑事訴訟違規調查案件的主謀、頭目與堅決指導者。
人民檢察院建議律師研究起訴書內容,聆聽清楚論罪的內容。人民檢察院認為,在起訴書內,論罪時從未歸咎被告阮北山扮演頭目與主謀角色,而僅評價項目落實期間被告是全面、堅決指導的人。昨日在人民檢察院的通佈顯示,已收到被告的請求呈文,其中的內容包括被告自認是上述項目自始至終親自指導的頭目。被告對上述案件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人民檢察院不再爭論這個問題。
據人民檢察院稱,被告阮北山意識到克服案件的後果,但家屬沒有合作。具體是,今年3月14日,被告阮北山寫下有關收取范日宇300萬美元的自述呈文,隨後,寫信給妻子黎氏理,內容是“我已向公安部調查機關供述,上述項目購買完畢,范日宇送給我300萬美元。這筆款項我已交給女兒阿玄帶到胡志明市代為保管,當時我沒有說明款項的來源。你吩咐阿玄準備上繳國家。”人民檢察院已公佈此書信。接著,調查機關傳召阿玄接受查詢並公佈上述信件。被告阮北山與女兒對質時,人民檢察院已作見證。然而,當時家屬仍不肯按照被告的意願上繳款項克服後果。同時,所有供述期間,阮北山一直保持克服賄款後果的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