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法律大學商貿法律系講師吳嘉煌碩士表示,目前維修公寓的責任須按照法律的不同規定,隨著發生損壞的時日以及損壞面積、裝設備而異。例如,在保修期間,公寓損壞,那麼維修工作由開發商負責。若框架、房柱、地板、天花板、牆壁、屋簷、樓梯等損壞,自項目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之日起為期60個月將獲得保修。其它與住房連結的設施如門窗、鋼化玻璃、燈、衛生間的室內設備等等,賣家將按廠家的規定期限進行維修、更換。
當發現損壞,戶主可以通知公寓管委會,要求開發商維修、克服。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使用者主觀造成的損壞,或者由戶主自行安裝的設備就不獲得開發商保修。對於保修時間、保修內容的規定通常在購買住房的合同中有詳細註明。當保修時間結束後,隨著損壞面積(損壞設備)是個人所有還是共用而確定負責維修的對象。如果所損壞的面積所屬個人所有,戶主自行維修。如果損壞面積(裝設備)所屬共用場所,公寓管委會將使用公寓維修基金維修。越安和房地產投資股份公司總經理陳慶光表示,按原則,開發商和承包商將在5年內負責保修結構部分。此外,若公寓因施工質量差導致公寓坍塌,開發商必須負責任。他說:“在移交工程,開發商有責任給居民保修住房漏水通常是6至12個月。”
如果想審定工程質量如何、損壞是由主觀或客觀原因所致,居民可以申請獨立審定單位來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