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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组织驻越南代表处的新规

越南政府最近颁布第62号《法令》,修订与补充2005年1月19日颁布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和运作代表处的第06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

苏林总书记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图:VGP
苏林总书记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图:VGP

据越通社报道,越南政府最近颁布第62号《法令》,修订与补充2005年1月19日颁布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和运作代表处的第06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

第62号《法令》对第06号《法令》第7条进行修改补充,增加了申请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在线提交材料方式,并缩短了设立代表处的审批时间。

具体,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组织须向外交部提交一套材料,可直接提交、通过邮政服务提交,或通过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接收机构有责任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在材料不符合要求时要求该组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接收机构必须有跟踪记录,并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必须基于回执并约定结果交付时间。

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原规定为30个工作日),外交部将审议并决定向外国组织发放或拒绝发放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如拒绝发放许可证,外交部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外国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详细内容,按照本法令附录规定的第03号表格执行。

此外,第62号《法令》还对第06号《法令》第8条第1、2款关于许可证发放程序的规定以及第9条关于设立代表处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

本法令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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