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由阿K(姓名未詳)為頭目的台灣人團夥已入境越南,隨後同一夥越南人勾結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以進行詐騙。
當有了銀行賬戶後,台灣團夥已通過互聯網在越南搜索持有銀行賬戶的個人資訊,並使用虛擬總機軟件開通任何一個電話號碼(而最尾號碼一般是113)以指引越南團夥與各受害者聯繫。
上述團夥冒稱公安部、市人民檢察院等幹部以調查有關毒品案件,故提議保密並要求受害者將其銀行賬戶的款項匯至他們指定的賬戶號碼,為調查工作服務。當受害者感到害怕和把其款項匯至指定賬戶後,他們立即把款項全部提取出來,總值逾55億元。因此,審判委員會已宣判犯“詐騙侵吞財產”罪的被告Chung Shao Teng 和Bian Zong Xun各 12年有期徒刑、 Lo Yo Hsuan和Chang Fu Lung各11年有期徒刑,及6名越南人被告包括:黃煌恩12年有期徒刑、陳黃福10年有期徒刑、丁志權11年有期徒刑、阮明章8年有期徒刑、段文軍9年有期徒刑、黎文牛5年有期徒刑。
同時,法庭也宣判犯下“知情不報”罪的其他兩名台灣人Chang Sheng Ping (25歲)、Chang Chia Pin(23歲)各2年有期徒刑。此外,審判委員會亦提議上述被告須向各受害者支付逾20億元以克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