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被告人黎英蝶供述,其发布侮辱地域的视频短片是因为喝醉酒,且刚和女朋友吵架。而被告人段国越供述,制作视频是因为心情烦闷,并无其他目的。
两名被告人均承认过犯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
据起诉书,黎英蝶在浏览抖音社交平台时,发现有些人因发布视频短片走红,而抖音在视频发布前并不对内容进行审核。
2025年10月8日,黎英蝶已使用手机自拍两段视频,其中含有粗俗言论,挑唆地域对立,并对防灾救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随后,黎英蝶将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旨在“吸粉”、博取点赞和播放量,以求走红。
这两段视频发布后,获很高播放量、互动量并登上“热门趋势”,引发了强烈的舆论不满,掀起一股愤怒浪潮,破坏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2025年10月中旬,段国越在抖音上看到黎英蝶的视频后,也参与了互动评论和分享,并使用手机制作两段含有粗俗言论、挑唆地域对立的视频。
根据鉴定结论,两名被告人的视频内容分别违反了2018年《网络安全法》的第八条第一款c项的“破坏民族大团结”规定,以及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a项的“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威信和人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