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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有關經營安全帽條件《議定》

政府最近頒行2018年第一五四號《議定》修訂、補充及取消科學與技術部國家管理領域有關投資、經營及若干專業檢查規定的條件。
取消有關經營安全帽條件《議定》。(示意圖源:互聯網)
取消有關經營安全帽條件《議定》。(示意圖源:互聯網)
此《議定》取消於2016年頒行有關摩托車安全帽經營條件的第八十七號《議定》。第八十七號《議定》對生產安全帽企業規定:對於基礎設施方面,企業的生產面積須符合生產規模;有足以容納確保物料質量的儲存倉庫。對於生產設備方面,企業須具備製作安全帽外殼、防震內墊、螺絲安裝等設備及其他工具。另外,企業必須具備出售代理、零售店、持有產品銷售合同、代理及商店要有具體地址、商標設在容易觀察的地方。

上述條件近年來給企業帶來不少羈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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