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判官裴德協代表審判委員會對各被告作出宣判。具體是:阮春長(原同心鄉地政幹部)被判6年6月有期徒刑,阮文山(原同心鄉人委會主席)30個月徒刑,黎庭純(原同心鄉人委會主席)42個月徒刑,阮進展(原同心鄉鄉委書記)30個月徒刑,阮文泊(原同心鄉人委會主席)被判18個月緩刑,阮文德(原同心鄉人民議會主席)30個月徒刑,裴文勇(原同心鄉財政處主任)30個月徒刑,裴文鴻(原同心鄉鄉隊長)30個月徒刑,阮文明(原同心鄉公安長)24個月徒刑及阮文康(原同心鄉財政計算)24個月徒刑。
對於4名原是美德縣領導的被告分別是范友策(原美德縣資源與環境科長)被判24個月緩刑,丁文勇(原美德縣登記土地辦公廳主任)30個月徒刑,白文東(原美德縣登記土地辦公廳副主任)30個月徒刑及陳忠晉被宣判20個月緩刑。
在宣判過程中,審判官肯定根據該案資料、憑證與在法庭上的審查、爭論過程中,審判委員會確定對各被告的指控是有充足證據,依法懲處,而各被告均有民事行政能力,知道後果但蓄意違規。各被告們的行為已影響國家機關的信譽,侵奪國家經濟和使民眾失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