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強制遷移措施
有關環保領域行政處罰的第155號《議定》已帶來了積極轉變,許多企業已有意識地克服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徑,關注投資達到環保和收集、管理、處理廢棄物等技術標準的廢棄物處理系統。然而,據資源與環境部表示,第155號《議定》的實施仍存在著一些缺點和不足之處,需要修改和補充以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例如,該《議定》沒有明確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對象,所以當違規對象是分支機構或國家管理機關但被分配投資公共服務的任務時,處罰一事還顯得不知所措;後果補救措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行徑,尚未具體化。正因如此,頒佈修訂補充第155號《議定》的《議定》是必要,旨在滿足實際情況。
資源與環境部提出的修訂《議定》草案有多項新要點。其中補充詳細規定,在環保領域中被行政處罰的機構包括:私營企業、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公司以及依《企業法》規定成立的企業附屬單位;依《合作社法》規定成立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聯合會;外國投資者;外資經濟組織;外國商人在越南的代辦處、分公司;外國貿易促進組織駐越代表處等等。
資源和環境部也提議補充各項措施,包括強制將項目、單位遷往符合獲權限一級審批的規劃地點;強制登記環保計劃,提交國家權限機關核實;建立環保工程改造、補充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提交權限機關審批;補充關於適用補救措施的規定,據此僅在有充分的後果或因行政違法行為而獲得的非法利益的證明依據時才予以實施。
草案還指出,建造和安裝設備、管道或其他排放渠道以將未經處理的廢棄物排放到環境中;不經常運行或不按照流程運行已在獲核實的環保計劃中所承諾的環保工程;已在獲核實的環保計劃中所承諾的廢棄物處理工程的建造和安裝不符合規定;沒有徹底收集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氣的措施以按規定處理等行徑處以罰款2000萬至3000萬元。不依法建造和安裝環保工程;不依法重新登記環保計劃等行徑罰款3000 萬至4000萬元。此外,將再採取補充處罰形式,停止企業的環境污染活動最長9個月。
嚴懲環保違規行徑
資源與環境部也提議修訂和補充對違反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規定的處罰內容。具體是,該草案提議對將物資、設備帶到保護區的生態恢復分區以建設工程、房屋、營地、非法居住的行徑罰款50萬至100萬元;對將物資、設備帶到保護區的嚴密保護分區以建設工程、房屋、營地、非法居住的行徑罰款100萬至300萬元;對在保護區的生態恢復分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房屋、營地的行徑處以罰款3000萬至5000萬元;對在保護區的嚴密保護分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房屋、營地、飼養畜禽和水產的行徑處以罰款5000萬至8000 萬元;對在保護區的嚴密保護分區和生態恢復分區內進行調查、考察、勘探、開採礦產,飼養農場規模的畜禽和工業規模的水產並造成環境污染的行徑處以罰款8000 萬至1億元。
與此同時,對於影響保護區自然生態系統,破壞景觀、自然生態系統,如挖掘、平整、爆破、築隄截水、使用火和有毒製品、侵佔濕地、未經國家權限機關許可轉換土地使用目的等行徑,資源與環境部提議罰款2億5000萬至4億元。其中,對侵佔濕地、未經國家權力機關許可轉換土地使用目的的行為進行處罰是現行規定沒有的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