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就讀者的這些提問作出解答。
★陳清嫦讀者問:我從2018 年1月開始參加社保、失業保險,於2020年11月中旬提交辭職書,並已獲公司的同意。請問,我是否獲享失業保險制度?
+市社保機關回答:《就業法》第49條規定,正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工若滿足以下各條件,將獲享失業補助金。
第一,勞工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勞工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的場合除外。
第二,對於《就業法》第43條第1款a和b點規定的場合,勞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24個月內已繳滿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費;對於《就業法》第43條第1款c點規定的場合,勞工在終止勞動合同前36個月內已繳滿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費。
第三,已按規定在就業勞務中心遞交申請享失業補助金的卷宗。
第四,在遞交申請享失業補助金的卷宗之日起15天後尚未找到工作,以下場合除外:履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進修滿12個月以上;執行關於採取送進教養學校、強制教育單位、強制戒毒單位等措施的《決定》;被拘留;執行徒刑;出國定居;按合同出國工作;逝世等。
因此,要獲享失業補助金,勞工須滿足上述的4個條件。
★阮氏清讀者問:我從2019年初開始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由今年4月至10月,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我暫時停職,因此暫停繳納保險費,至今年11月我正式離職。請問,對於我的場合,是否獲享失業保險制度?
+市社保機關回答:2015年第28號《議定》第12條規定,正在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工是指在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月前的一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並獲社保機關確認。
所謂“前一個月”包括以下時間: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月的前一個月。持有工作合同的勞工休產假或休病假14個工作天以上,不享單位的薪資,而享社保補助金。
勞工在終止勞動合同之月前一個月暫緩履行勞動合同,不享單位的月薪。
據此,勞工從4月至9月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停職,暫停繳納失業保險費,至10月決定離職,則對於這6個月的時間,勞工須有暫緩勞動合同的協議,而且暫緩時間須在社保冊上註明,才被視為“勞動合同終止之月前一個月”。
當繳納卷宗時,除了按規定的證件外,勞工還要提交暫緩勞動合同的協議以得到按規定解決。
★鄧文勇讀者問:請問失業保險金額和享失業補助金的月數如何計算?
+市社保機關回答:每月享失業輔助金額將等於失業前6個月繳納失業保險的平均月薪的60%,但對按國家規定享薪資制度的勞工最多不可超過基準薪的5倍;對於按僱主決定的薪資制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工,不可超過區域最底薪的5倍。
★陳幸如讀者問:我正在本市參加社保、失業保險,同時正準備辦理離職卷宗以享失業補助金。然而,我寓居堅江省,不便到本市辦理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手續。請問,我可以在堅江省辦理享失業保險制度的手續嗎?
+市社保機關回答:2020年第61號《議定》修訂、補充的2015年第28號《議定》第17條第1款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勞工若仍未找到工作及需要享失業補助金,就在勞工想領取失業補助金之地的就業勞務中心遞交卷宗。
因此,你可以在堅江省勞動與榮軍社會廳所屬就業勞務中心提交申請享失業補助金的卷宗以得到解決◆
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月數計算方式
市社保機關告知,獲享失業補助金的時間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數來計算。具體是,繳滿12個月至36個月失業保險費就獲享3個月失業補助金。
隨後,納滿12個月就可多享1個月失業補助金,但不能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