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生效
此前在闡釋草案時,國會常務委員會表示很多意見都贊成需要處理的呆賬範圍是在《決議》有效期間衍生的呆賬以劃一各項呆賬處理措施,為信貸機構創造盡可能處理呆賬的條件。若干意見認為《決議》僅應處理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呆賬以提高信貸機構在信貸關係中的責任。也有意見建議《決議》的適用對象是截至今年12月31日的呆賬。
根據與會代表的不同意見,國會常務委員會已指導為需要處理的呆賬範圍規定方案進行投票。然而,兩個方案的投票結果相當接近(第一個方案:203票,第二個方案:193票),沒有過半。在仔細衡量後,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務求確保按照黨十二屆四中全會第5號《決議》以及國會就2016-2020年階段經濟重組計劃,力爭至2020年將信貸機構的呆賬降至3%以下的第24號《決議》來落實處理信貸機構系統的呆賬目標。
最後,呆賬處理範圍被確定是在今年8月15日前形成的呆賬,《決議》的生效日期是今年8月15日。《決議》的有效期是生效之日起的5年內。過了此期限後,國家銀行務必加強指導重組各個信貸機構系統,出台與採取更高、合理、按照國際慣例的銀行管理與風險管理基準以減少衍生新呆賬。
企業債券仍衍生呆賬
對於與《呆賬確定附錄》有關的意見,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多項經濟活動可能衍生呆賬,其中包括企業債券投資以及透過有價證券再貼現形式來授信的活動。在購買或委託購買未掛牌上市的企業債券的活動中,信貸機構必須花錢購買,但未掛牌上市的企業債券的特點是衍生信貸風險,難以確定市價(同已掛牌上市的企業債券不同)。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債券投資是信貸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授信活動,因為這是有衍生信貸風險的財產。國際慣例規定,信貸機構必須對此投資活動進行分類以及撥備,其中包括確定呆賬。因此,接納與會代表的意見,國會常務委員會已指導各相關機關複查,確保有關衍生呆賬活動《附錄》中的重要內容,將衍生呆賬的11項活動減至9項,其中取消在國內信貸機構、外國銀行越南分行存款活動以及有衍生收款的其他活動,以確保《決議》規定的嚴密性。
採取簡化訴訟手續
對於解決在法庭上與擔保資產有關的糾紛中簡化手續內容,國會常務委員會告知,經過總結、評價,政府認為2015年《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與擔保交易的性質不符,信貸機構難以採取這些條件來簡化在法庭上的手續程序。這對信貸機構的呆賬處理、資產擔保處理進度造成了很大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法律規範文本出台法》規定,《決議》草案已補充准予在擔保交易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註冊(對第3方產生效力)的基礎上,對與擔保資產移交義務以及擔保資產處理權有關的糾紛採取簡化手續。與此同時,為了確保可行性,《決議》草案已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為實施簡化手續一事作出詳細指引。
國會常務委員會表示,接納與會代表的意見,同時為了確保擔保資產沒收工作的嚴密性,避免發生影響社會安全秩序,避免沒收資產一事侵犯各個人、機構的合法權益,《決議》草案已接納並補充此內容:“信貸機構、外國銀行分行、呆賬買賣與處理機構、獲授權沒收擔保資產的機構不可在沒收擔保資產過程中採取違法的措施”。《決議》的另一項值得關注之處是“不使用國家財政預算來處理呆賬”,符合國會有關2016-2020年階段國家5年財政計劃的第25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