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主審官已通報有關被告許氏芬與芳莊公司董事長阮友論、總經理范登關及鄭清高(介紹阮友論與許氏芬會面的人)一段交換錄音資料的處理問題。據此,為被告許氏芬辯護的張氏明詩律師於本月16日在庭上公佈上述錄音段,審判委員會已接受一個含有錄音段的通串線(USB)和由該律師記錄上述錄音的48頁內容,並轉送同一級人民檢察院審議和評價。
迄今,市人民檢察院已對上述問題作出書面回覆。具體是,有關上述資料的法理方面,據張氏明詩律師在庭上闡述,本身是在被告許氏芬提交一個資料箱時發現該USB。人民檢察院認為,僅聽取該律師的單方供詞,未能確定該律師是從被告許氏芬接受資料的依據。在被嫌犯起訴之前,被告許氏芬已入院。從那時起,調查警察機關多次前往醫院以確認其健康情況才能展開錄取供詞,但該被告一直處於拒絕回答、難以接觸的情況。因此,上述被視為被告的交換錄音段內容為不合理。
同時,由於上述被告的健康問題,故無法為其與相關人才共同聆聽該錄音段。人民檢察院表示,為了確保被告許氏芬的權益,凡公佈相關資料必須有被告的要求。張氏明詩律師並非上述被告的代表人,所以提供上述未有被告要求的資料,未能體現出被告的意願。審判委員會表示,為了確保客觀性,審判委員會仍審訊上述資料並通報從現在起,各律師將獲接近資料,包括48頁錄音段內容及各圖片,至於USB仍被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