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7日,他發現摩托車被盜時,就向新泰一坊公安派出所舉報。金心海公寓管委會也收到相關事件的陳述書。至6月20日,“金寶安”保安勞務股份公司經理范文盛簽署第26號文本以答覆阮友義的陳述書,具體內容如下:“歹徒在存車場存放一輛殘舊摩托車,之後掉換阮友義的摩托車車牌,旨在欺騙保安力量並盜取義兄的摩托車。然而,存車場有很多裝置監視器的空位,但義兄偏偏在沒有裝置監視器的一角存放。
各方已開會和採取暫時性的解決措施,先替保安隊預付款項,輔助義兄購買另一輛摩托車。若義兄同意接收摩托車的一半價值,各方將一起開會以達成協議。要是義兄不同意,蓄意把事情弄大和對個人人品、組織等造成不良的影響,恐怕雙方將不進行民事協商,而轉為刑事處理。”由此看來,上述文本內容有欠誠意,並懷疑義兄與摩托車被盜的事件有關,甚至還威脅和恐嚇當事人。
阮友義嘆息:“我是設在金心海公寓三樓的一家民營公司司機,負責接送公司人員,向來在該存車場存放摩托車。我怎麼知道哪個地方裝置監視器,只見有空位就存放。為何保安公司不好好看管我的摩托車,反而還恐嚇我?”
根據2005年《民事法》第559條規定,財產存放合同是各方之間的協議,財產看管方須為存放者保管,直到合同滿期為止。若遺失財產,看管方須賠償。第622條規定,其他個人、法人和主體的人員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就要賠償損失。
因此,公寓存車場的摩托車被盜,就要賠償。若公寓管委會代表居民簽署承包管委會聘用合同,管委會又自收自付,賠償者就是管委會。對於自管會授權管委會簽署服務合同,其中有保安服務的場合,保安勞務供應單位須負責賠償。公寓住戶單位的管理規制對上述問題已有詳細規定。據此,賠償問題將按各方自行協商的原則。若摩托車遺失者不接受賠償價值,就可以申訴。屆時,賠償價值將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