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卷宗,從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當獲責成補償、清拆場地和協助安置以落實湧羅煉油廠項目,阮才在落實過程中指導土地儲備發展中心若干幹部時犯有許多錯誤。
具體是,補償密度不足的土地,侵佔土地、違章建房,輔助許多人轉換職業以領取補償金;合法化補償卷宗,輔助水產養殖面積超過限額等。阮才與共犯的違法行徑已造成國家損失逾92億元。
於2016年,富安省人民法庭已將東和縣人委會原主席同15名幹部提出審判。阮才被宣判12年有期徒刑;兩名共犯被判4至10年有期徒刑;其餘13人因蓄意違反國家關於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緩刑。
隨後阮才和另外兩人已上訴。2017年8月,在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取消初審判決書,要求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