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肯定,这是特别严重的案件之一,对人命及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捣乱公共安全和违反了消防管理秩序规定。审判委员会已对各被告作出严厉的判决,以确保惩戒性和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据此,审判委员会对犯下“违反消防规定”罪名的黎英春(安富卡拉OK店主理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
以上述罪名,被告范氏红(平阳省公安厅所属消防与救援警察科原副队长)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范国雄和武长山(平阳省公安厅所属消防与救援警察科原干部)分别被判处7年和5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阮成伦(太平英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判处5年徒刑。至于被告阮文武(顺安市公安所属消防与救援队原干部)就“缺乏责任,酿成严重后果”罪名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