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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人员采用电子监控措施

据越通社报道,政府颁布第333号《决议》,对在社群实施的转向处理若干措施;社群转向处理的职责、程序和手续;对未成年犯罪人员适用电子监控措施和社群再融入作出具体规定。

附图。图自越南律师报
附图。图自越南律师报

该决议共6章27条,细化落实《未成年人司法法》(2024年第59号),以及经第8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相关规定。决议重点规范在社群实施的转向处理措施;实施责任、程序和手续;电子监控措施的适用;以及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社群再融入。

根据决议规定,社群转向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参加学习、职业培训以及治疗或心理咨询等活动。

关于电子监控措施,监控范围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居住的乡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电子监控设备用于跟踪、收集并传输与被监控人员活动相关的数据,确保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个人卫生,且不被滥用于社群中的歧视行为。

上述决议明确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及家庭在实施电子监控措施中的责任。其中,乡级人委会和乡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并在适用期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支持。

电子监控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手续按照决议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家庭及相关组织共同参与。

如被实施电子监控的人员违反承诺义务,包括擅自离开监控范围、拒不依照传唤到场、拆卸或者破坏电子监控设备等行为,将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的规定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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