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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在網上出售公產

〔本報消息〕財政部正在制定有關出售公產的詳細規定。據此,公佈售價的公產收購者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須以相當於出售財產價值的一成至二成的款項作抵押。這筆款項被視為登記者購買到公產場合下的抵押金。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若買不到財產,這筆款項將退還給登記者。對於登記者拒絕購買財產,國家將不會退回抵押金,登記者有權購買財產,但在規定時限內不簽署財產買賣合同等場合,國家將不退還抵押金。

公佈價格的公產出售活動可通過或不通過電子公產交易系統。對於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出售場合,有關財產的全部資訊,例如:出售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財產名稱、類型、數量、質量和少兩張財產照片;抵押金;觀看財產地點、時間等將在電子交易系統上公佈。需要購買財產者可登入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財產收購登記活動在登記者以電子賬戶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繳交抵押金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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