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表示,被告丁羅昇對違法的指控不承認,僅承認首長的責任。然而,根據搜集到的資料、開會筆錄及被告的供述顯示,可以對被告丁羅昇的犯罪行徑作出肯定。被告丁羅昇必須承擔自身的違法責任。上述違法已導致多人品格墮落、腐敗,特別是鄭春清。
庭審過程中,被告丁羅昇對導致越南油氣集團(PVN)發生損失承擔責任,自己承認在展開各項目過程中,獨有“一時衝動趕進度”錯誤,然而當時各家分公司的能力未達標,才發生錯誤。
然而,被告丁羅昇認為:“作為PVN首長,本身也因展開有關國家能源安全特大項目而受到壓力,所以犯錯。被告懇求審判委員會對全部案件重新評價,並為被告與被告的下級審議責任。”
鄭春清對“貪污財產”一罪表示,自身對勇昂-廣澤項目並沒有貪污40億元,同時沒有體現被告受賄40億元的憑證。接受40億元當天,被告前往胡志明市出差,像證人所說的交錢一事,是不正確。因此,在法庭上,被告鄭春清建議審判委員會為其詳察。迄今,被告家屬已提交克服後果款項2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