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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划一胡志明市常住户口登记标准为每人8平方米最低住房面积

10月29日上午,在胡志明市第十一届人民议会第六次会议上,市人委会提呈《决议》草案,拟规定在全市于通过租赁、借用或借住方式居住的合法住所登记常住户口的最低住房面积标准。

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会议呈文。图:越勇
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会议呈文。图:越勇

根据经修订、补充的2020年《居住法》第20条第3款,公民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在租赁、借用或借住的合法住所登记常住户口。其中,最低住房面积由省级人民议会规定,但不得低于每人8平方米建筑面积。

在调整省级行政区划前,胡志明市和原平阳省实行每人最低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原巴地—头顿省则为每人10平方米。合并后,继续采用不同标准给政策落实、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办理及统一管理带来困难。

胡志明市人委会认为,颁布该《决议》旨在划一全市最低住房面积规定,方便居民办理手续及有关机关处理行政事务。

根据提案,全市将划一实行每人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不过,符合常住户口登记的面积要求,并不意味着免除其他专业管理要求。消防安全、建筑秩序、出租房经营条件、卫生及居住质量等事项,仍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检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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