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國雄律師認為,各項構成貪污罪因素必須滿足具有財產管理責任掌握權的人與侵吞財產行徑條件。然而,PVC的公司條例顯示,上述被告沒有直接參與財務管理。同時,律師也肯定, PVC原副總經理阮英明與其他被告已設立一個對外基金,但鄭春清一直肯定嚴禁PVC成立基金。
阮國雄律師表示,審訊兩名PVC出納員與辦事處員人證也供述,鄭春清沒有指導成立基金。在調查過程中,被告表示沒有排除被告阮英明把罪名推卸給鄭春清的可能性,因為當時被告鄭春清正在潛逃。因此,律師建議審判委員會對人民檢察院的各項指控予以詳察,並建議宣判被告鄭春清沒有犯下貪污罪。
〔又訊〕昨(12)日,法庭對越南建設一成員有限責任商業銀行(VNCB) 原董事長第二階段庭審繼續進行審訊。根據起訴書顯示,在調查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要求回收VNCB逾6萬1000億元以克服後果。
公安部調查員曾氏娥確認已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建議訴訟機關回收上述逾6萬1000億元的公文。經調查確定,上述VNCB通過向西貢商信商業股份銀行(Sacombank)、越南投資與開發商業股份銀行(BIDV)與先鋒商業股份銀行(TPBank) 提供貸款而損失的款項。
據曾氏娥調查員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上述款項為案件的贓物,務須回收但因沒有具體進行回收機制,以致迄今調查機關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