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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及誨淫行為被罰 300 至 500 萬元

〔本報消息〕公安部最近公佈對第167號《議定》補充若干條文的草案,以徵詢地方各部門的意見。該草案包括4章、72條,其中有許多值得注意的修訂、補充內容。
性騷擾及誨淫行為被罰 300 至 500 萬元。(示意圖源:互聯網)
性騷擾及誨淫行為被罰 300 至 500 萬元。(示意圖源:互聯網)
按照該草案,公安部提議對以下行為之一:對16歲以下者猥褻,但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場合;騷擾、性騷擾;在公共場所淫蕩、激發性育,作出300萬至500萬元的處罰。

同時,調唆、調戲、觸犯、謾罵、抹黑他人的名譽、人品的行為,將被處罰從200萬至300萬元。

上述提議的罰款額度與第167號《議定》所規定 “有粗魯、調唆、調戲、觸犯他人的名譽、人品的舉止與語言” 的行為相比高得多。此前,一系列猥褻行為被罰20萬元,屬於10萬至30萬元罰款額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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