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顯示,於2014年,阮仲方成立了專銷售建材與開採沙石的北部雙祿有限責任公司,在營業期間,他結識了下游打撈公司董事長吳成山(37歲)及慶元進出口與運輸股份公司副經理陳英順。因看到吳董事長獲簽發疏濬北江省橋河許可證,阮仲方萌生給該省人委會主席及省公安廳長發恐嚇短信。起訴書指出,阮仲方與陳英順商量購買新手機識別卡,前往吳董事長住房附近向上述兩位幹部發送短信,目的是一旦有關部門介入調查,誤以為是由吳董事長一手策劃。訴訟機關認定,陳英順明知阮仲方向省領導發恐嚇短信行為,但不予以揭發。北寧省人民檢察院認為,阮仲方犯下恐怖罪和陳英順的不舉報罪有充分依據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