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做慈善工作是要遵守規定的,然而有部分人仍然不解個中原因!好像最近筆者跟隨部分熱心人士到第五郡某醫院,向貧窮病人派發慈善飯盒與“利是”,但當代表團來到醫院門前,便被保安人員阻止眾人進入,理由是如果病人吃了慈善飯盒,發生中毒疴嘔、肚痛事件,找誰負責?因代表團是由多人自發性組織的,不是某個團體,完事後各散東西,難以追究責任,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代表團有的人卻埋怨保安人員沒有同情貧困病人,說三道四,怨聲不斷!
另有一間寺院,組織一個代表團,帶備一貨車日用食品到某省深入偏遠地區,打算向地方上的貧民派發濟助品和現金。當代表團抵達目的地,聞訊的眾多貧困的少數民族陸續圍繞過來,聚眾的人越來越多。當代表團眾人準備向貧民派發日用食品時,突然出現了地方政府多位幹部阻止,不准派發,勸諭代表團馬上離去。代表團中有人與地方政府幹部交涉、辯駁、解釋,說是前來做慈善工作,惠及貧民,為何被阻止?相互僵持不下。地方政府幹部說:“你們到來做慈善工作,首先應該預先照會我們,不能隨便前來,請你們馬上離去。”
又有一件好事更加離譜,在某個省的一個小鄉,道路泥濘,附近又有一條小溪流,令過往的居民、車輛十分不便!地方有一位熱心居民心同感受,出發自一片善心,他自行出資“修橋補路”,怎知剛開工三兩日,便被地方政府幹部阻止,有消息說,他本人也被公安拘留問話(應該是解釋才對)。令地方居民大惑不解!更令社會輿論不解。那有這反常的事?
其實,事情並非人們想像中的不近人情,地方幹部以及醫院人員怎會為難行善的好心人?政府各級祖國陣線委會和紅十字會素來都是鼓勵人們多做善事,惠及貧困人家,造福社會。須之,凡做慈善工作,事先都應該照會地方有關部門,團體或多人自發行善也好,什麼時候到達,由地方部門遞交窮戶名冊,並安排人員維持秩序,有秩序地分發食用品,避免發生吵架或搶掠事件;至於那位“修橋補路”的善心人,應該是受到表揚的,但他錯在沒有事先通知地方政府。如果他事先通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便會派出人員維持交通秩序,或是動員更多善心人合資把“修橋補路”工程做得更好,皆大歡喜。
從越南國家法理角度上分析,上述3宗行善事件,已觸犯了有關食品安全和非法聚眾,以及擾亂地方治安秩序底線,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