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視孩子性命安全
2007年6月27日,政府出台了關於抑制交通事故和交通堵塞的一些緊急措施的第32號議決。按此,為減少因交通事故的人命傷亡,從2007年12月15日起,在路上通行的所有騎和坐摩托車及機動車的人必須戴上安全帽。
迄今,已有九成在路上通行的人良好執行這個規定,也為限制交通事故損失作出了努力。出門坐車戴著安全帽已然成為大家的一種習慣,也顯示了大家對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意識。可是孩子的安全卻正被其父母所忽略。通過在本市各條道路的實際考察,隨時可見許多小朋友坐在摩托車及機動車上都沒戴上安全帽。有不少家長明明是有攜帶孩子的安全帽卻不讓孩子戴上。
對於為何不給孩子戴上安全帽,家長們各有不同的解釋。住在平盛郡的阮碧玉姐的理由是:“我家離孩子的學校只有一公里,路程這麼短,只數分鐘就回到家,幹嘛要戴這個頗重的帽子令孩子不舒服。我寧願小心、緩慢的行駛,總比讓孩子戴上又重又熱的帽子好。”至於家住第二郡的范文施兄則說:“上午媽媽送孩子上學有戴帽,可是到了學校孩子不方便把帽子帶進課室,所以媽媽把帽掛在車上就去上班。
下午放學由爸爸接回家,自然沒帽子戴了。”還有些家長說並非是他們不給孩子戴上安全帽,而是孩子不肯戴,孩子嫌戴帽子很悶熱,感覺不舒服,所以便把帽子摘下;也有許多家長表示因為沒見過交警處罰不讓小孩戴安全帽的場合,所以認為沒必要給孩子戴上安全帽。
制裁尚未嚴厲
6歲以上小孩在乘坐摩托車及機動車時必須戴上安全帽一事多次被提及和已經有了制裁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版陸路交通法規定6歲以上兒童乘坐摩托車及機動車必須要戴安全帽。此內容亦在政府就有關對陸路交通領域違犯行徑的行政處罰而頒行的各個《議定》中都有明文規定,具體是2010年第34號《議定》第九條;2013年第171號議定第六條;2016年第46號《議定》第六條。按此,對乘坐摩托車或機動車者不戴安全帽或有戴安全帽卻沒有正確地扣好帽子的場合(送去急診的病人或6歲以下兒童除外)則罰款10萬到20萬元。
每年,各所學校均有舉辦一些鼓吹戴安全帽的宣傳活動,尤其是學年開學期間,各種各樣的宣傳海報、橫幅、口號都貼滿和張掛在校門及操場上,提醒家長們在接送孩子上下學時切記要給孩子戴上安全帽。平盛郡阮廷炤小學還不時播音來提醒;第五郡咸子小學派訓導老師站在學校門口以提醒沒給孩子戴安全帽的家長。可是還是有許多家長只是形式性的應對,只在高峰期時給孩子戴上安全帽,運動結束或交警檢查較為放鬆之後,也沒把讓孩子戴安全帽確保安全一事放在心上。
甚至孩子吵著要戴上帽子才肯上車因為“老師提醒要戴安全帽”,可是家長仍然不當回事,或者對孩子說老師只說說罷了,小孩子並不需要戴安全帽的。同時,交警也對孩子坐在車上有沒有戴安全帽不很注意,所以10年過去了,在本市僅有1920起用摩托車和機動車載孩子卻沒給孩子戴上安全帽的違反事例被處罰,所以更加令家長們掉以輕心。實際亦證明,有很多孩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如果孩子有戴上合乎規格的安全帽,相信或多或少可以限制遺憾發生,減少人命傷亡。希望家長們以此為戒,切記“小心駛得萬年船”,安全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