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個人定名編碼由所在地的坊、鄉、市鎮公安機關負責。因此,雖然人民證尚未逾期,但離家工作或學習者如果沒有親人代辦,必須返回常住地辦理申請簽發個人定名編碼手續,這樣才獲得接種疫苗。此舉給民眾帶來不便,浪費時間和金錢。另外,也給公安部門造成壓力,因為須“跟得上”醫療部門接種新冠疫苗管理系統更新的規程而及早簽發大量個人定名編碼。尤其是在當下,各地方正給尚未獲得簽發晶片公民身份證的12至17歲青少年接種疫苗,因此個人定名編碼簽發需求龐大。
按2014年《公民身份證法》、第5號《議定》規定,如果正在使用人民證、 編碼公民身份證且滿25歲、40歲和60歲或人民證逾期、破損或更換姓名、識別特徵等場合,公民才須辦理晶片公民身份證。此外,《公民身份證法》第38條也規定,在《公民身份證法》生效之日前(2016年1月1日)獲簽發的人民證仍有使用價值到逾期為止;如果公民有更換的需求就可換成晶片公民身份證。故此,公民持有不被破損且尚未逾期的人民證、編碼公民身份證就不屬於需要更換、補發的場合。如果沒有更換成晶片公民身份證的需求仍照常使用到逾期為止。
自2021年1月22日起,各省公安機關停止簽發9個數字的人民證和編碼公民身份證而改成簽發電子晶片公民身份證。這意味著,在此日之前獲簽發的人民證、編碼公民身份證仍有15年使用有效期。例如,公民於今年1月底獲簽發人民證,就15年後即到2036年1月才到期,這些人民證才失效。到時候,公民必須換成電子晶片人民身份證。同樣,如果滿40歲者於今年1月底獲簽發編碼公民身份證,就到2043年才要更換成晶片公民身份證。
因此,可以肯定到現在,如果公民持有尚未逾期的人民證、公民身份證就不用更換,屬合法的隨身證件,除非他們有更換成晶片公民身份證的需求。去接種新冠疫苗時,不接受人民證而要求出示個人定名編碼是不符合規定。可以說,醫療單位如此要求是為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管理系統服務。然而,需要更新、修改此軟件,為前來接種者提供方便。據此,須接受人民證、公民身份證而不必對沒有電子晶片公民身份證的公民要求出示個人定名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