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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爆破物登機遭罰款 1000 萬元

〔本報消息〕廣寧省雲屯機場的航空職責人員最近對陳國T乘客作出1000萬元行政違規處罰《決定》。上述罰款是按照政府於2018年對民航領域中的行政違規處罰第一百六十二號《議定》規定提出。
圖為雲屯機場CHK國際航站樓一隅。(圖源:田升)
圖為雲屯機場CHK國際航站樓一隅。(圖源:田升)
據此,把配套工具、易燃物品、各類武器及類似物品帶進航空港、機場的限制區域及攜帶登機,但未嚴重至進行刑責追究程度的違規行徑可能會被作出從1000萬至1500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據悉,於上月28日上午10時40分許,雲屯機場航空治安力量在預計從雲屯飛往本市機號QH 1971航班的陳國T(75歲,寓居平陽省)行李箱裡發現有1個圓柱形金屬物品。航空治安人員已隔離他及其行李箱以進行直觀檢查。隨後,該物品突然爆破,導致站在附近的兩人受傷。在公安機關,陳國T乘客稱該物品是其孫子撿到,但他不知道是危險物品,故攜帶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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