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检察院对于文件方面,儘管被告张美兰不管理SCB的财产但是拥有绝对控制权,因此可以推选及罢免SCB成员。这是被告利用以侵吞SCB财产的条件、方式及手段。检察院认定,起诉书结论被告张美兰对SCB有控制、调度所有活动一事是有依据,适合法规。
对于被告张美兰是实施侵吞SCB财产事宜头目的指控,检察院认定,本质上张美兰将SCB视为财政工具以为其目的服务。以所收集到的资料及依据,儘管还没有关于5家外国企业代被告张美兰企名公司股份的司法相助结果,但已有足够依据确定张美兰是“贪污财产”罪名的主体。各名律师要求诉讼机关证明5家外国股份公司购买被告的股份一事不能改变被告张美兰对上述股份拥有控制权。因此,检察院代表肯定,已有足够依据确定被告张美兰是“贪污财产”罪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