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林同省公安廳環保警察科本月17日頒行第38號關於環保領域行政違規筆錄,越興有限責任公司已犯有政府在第155號《議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每天排放40立方米至60立方米以下的廢水,其中廢水比技術標準高1.5至3倍以下的行為。
越豐有限責任公司由外籍經理倪曉峰(音)為法定代表人。該公司除了被罰款1億9500萬元之外,還須在30天內設法克服由上述違規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情況。所有後果克服開支由公司承擔。
另外,越興有限責任公司還須承擔環境樣品鑑定、檢定、測量、分析開支。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0天內,公司若不執行處罰《決定》,將被強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