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省人民檢察院代表闡述對被告杭氏紅艷的論罪觀點時認定,殺夫後將屍體分屍,放進多個塑膠袋,然後帶去滅跡的行徑是十分殘暴和兇狠。因此,我們必須對她作出最高刑罰,以便嚴懲和告誡。
然而,考慮被告的違法行徑是由於精神受到打擊所致,以及阿艷已誠懇供述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有兩個小孩,故這可視為減輕部分刑罰的環節。而死者陳清秀的家人先前也有為阿艷提交減輕刑罰的申請書。然而,在昨(23)日的法庭上,則要求撤銷減輕刑罰的申請書,並提議法官應對人對事作出合理的判決。當進行審議後,審判委員會也贊同檢察院的觀點,並且認為阿艷的行徑是對社會造成危險,她已嚴重侵害了他人的性命,而這人正是她丈夫。因此,審判委員會宣判杭氏紅艷的“殺人”罪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