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聽取了人民檢察院代表對答後,原PVN董事長、被告丁羅昇在被告席上回答。闡述秩序開始時,被告丁羅昇表示,對人民檢察院代表在法庭上的觀點表示十分尊重,同時希望明確該案的客觀事實。被告丁羅昇重提,此前,法庭初審另一案件時已對被告宣判13年有期徒刑。至於簽署認同投資主張協議筆錄一事,被告丁羅昇認為,不必具備所有董事會成員的簽字,因為法律規範文本對此並沒有任何規定。
被告丁羅昇認為,被告指導有關投資事宜,是為PVN集團而指導,並非為了被告本人。向OceanBank進行第三次投資時,被告正在出差及授權予阮春勝落實。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丁羅昇表示,對該集團董事會成員被追究為蓄意違規共犯罪名深表愧疚。被告丁羅昇向審判委員會闡述時認為,上述被告是畢生為油氣部門貢獻的人,絕無蓄意違法,而是蓄意做得對,所以不能視為共犯,希望審判委員會與人民檢察院加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