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羅昇伸冤上訴。此前,被告丁羅昇被初審法庭審議犯下“蓄意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而宣判13年有期徒刑。在複審法庭上,丁羅昇表示其上訴書內容包括辯護律師各項公開憑證與意見而沒有得到初審庭審判委員會透切的審議。與此同時, 在PVN正建立多部門經濟經營集團主張的背景下初審庭忽視了太平2熱電廠項目。
丁羅昇表示,初審庭的判決尚未確定被告的權限責任範圍。他承認首長應負的責任,但建議審判委員會對上述案件中被告的角色重新審議和判決。太平2熱電廠項目獲該集團董事會責成投資商即越南油氣電力總公司(PVPower)與總經理直接指導。當時,PVN總經理馮廷實已成立項目指委會,分工3名PVN副總經理落實。因此,丁羅昇建議審判委員會對上述項目的責任進行查明。
被告丁羅昇認為,本身沒有犯下“蓄意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行。他稱,甄選PVC為總承包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該集團董事會已責成PVC為總承包的主張,責成總經理指導展開落實。有關承包商的決定,屬於投資商與越南油氣電力總公司的責任。丁羅昇被告推卸責任並表示:因此,被告僅敦促落實進度和時間,至於落實甄選PVC為總承包、簽署合同一事,則屬於投資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