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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因等待被告提供證據而延遲審判?

Thanhnguyen…K@gmail.com讀者問:我家有一塊處於拓寬交通用地項目的土地。縣人委會回收土地時,卻沒有發給我土地回收《決定》,也沒有作出補償。我向縣級法院遞交行政起訴書,但該單位不受理,而轉送省級法院。

每次法院和解,縣人委會代表都不參與,也不提供足夠的資料。不久前,省級法院開庭初審,在審訊時,縣人委會要求延遲審判以提供更多證據,得到法院批准。我們一家已等待了很 長時間,才得到法院開庭審判,但現在卻被延遲。請問,省人民法院延遲審判的決定是否符合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阮氏千清律師答:此前,根據2010年《行政訴訟法》第136條第1款d項規定,當無法在法庭上核實、蒐集資料及補足證據時,審判委員會就有必要延期審判。
然而,根據2015年《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1款規定,以下場合才須延遲審判:

●沒有補缺審判官和陪審員以取代審判委員會成員;

●法庭秘書缺席或不可以繼續參與庭審,而沒人代替;

●法院第一次合法傳喚時,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人缺席,但沒有具稟同意缺席審判;

●翻譯人缺席,而沒人代替;

●審判委員會成員、法庭秘書與翻譯人被換人,但沒人能立即代替;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0條規定重新鑑定的場合。

根據上述規定,若當事人在初審法庭上不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法院須按現有證據處理案件,而不可以作出延遲審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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