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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英武與四共犯被起訴

〔本報消息〕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按峴港市今年4月17日作出的第16號刑事案件起訴《決定》,對“違反國家資產管理及使用規定,造成損失和浪費”案件進行調查。
犯罪嫌疑人潘文英武。(圖源:越通社)
犯罪嫌疑人潘文英武。(圖源:越通社)
在擴大調查案件過程中,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本月8日已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違反國家資產管理及使用規定”的潘文英武嫌犯作出起訴《決定》。

此外,調查警察機關還對另4名嫌犯作出起訴《決定》,並發出禁止離開住所和搜查住所令,包括:阮功郎(64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市住房管理公司經理);潘玉石(57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旅遊股份公司總經理);陳飛(63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進出口股份公司總經理);黃晉祿(62歲,寓居峴港市海州郡,原峴港藝術品公司總經理)。

上述4名嫌犯的“違反國家資產管理及使用規定”行徑都被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作出起訴《決定》。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批准上述訴訟《決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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