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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禁止錄影與拍照

政府總理2004年頒行第160《決定》規定各個禁止他人拍照、錄影的具體地區和地點。然而,不少個人與單位悍然插上禁止錄影、拍照的牌子,阻止觀光權並為難民眾。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各單位自行掛上禁止牌,既不符合規定,牌子尺寸又大小不同,甚至還插在人行道上阻礙交通。最近,許多組織與單位利用法律漏洞,不再公開禁止,而口頭指令並要求保安人員沒收錄影、拍攝設備和拘押當事人。民眾一拿起照相機或手機,保安人員立即出現鎮壓並要求停止拍照,否則將沒收設備。

越南法律學家協會阮文魁律師說:“禁止錄影、拍照的地區和地點是屬於保護國家秘密、維持秩序、國防安全的範圍,這是任何國家的必要規定。然而,很多組織和個人卻利用上述規定,掛上禁止牌或私下禁止他人在許可地方錄影及拍照的行為不但違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力,而且還違反黨、政府頒行有關民眾監督權的主張、路線。”

與此同時,市律師團阮喬興律師認為,此前,第552號跨部《通知》曾規定錄影及拍照。據此,民眾在各個單位與機關範圍內錄影、拍照,須得到單位首長的允許。政府總理頒行第160號《決定》已確定禁止地區和地點。據此,禁止地區和地點已減少,錄影、拍照權擴大,現在只有邊界防守工程;國防與公安工業區;戰略儲備庫;各項目標特別重要的工程等地方受禁令。上述《決定》第3條也規定,使用由公安部規定的禁止牌。

因此,各單位和個人自行在不符合規定的地區、地點掛上或插上禁止錄影及拍照的牌子是濫權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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