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市人民法院日前繼續開庭審判玉貞藝人(原告)和市立大劇院(被告)之間“在藝術表演投資、排練、組織中的合作糾紛”案件。經爭辯與爭論程序後,審判官宣判強制市立大劇院向玉貞藝人結算《只能是愛》、《最佳拍檔》、《說謊者》、《陰陽眼》、《愛49天》等劇本的一部分投資費用,總共2億3390萬元。
在2017年7月11日的初審法庭上,第一郡人民法院已按照原告人的要求強制市立大劇院有責任賠償、結算全部費用(有發票),總額逾2億3300萬元。事後不久,被告方立刻上訴,不同意初審判決書的結論,因認為初審判決書仍未合理地反映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對市立大劇院的利益造成影響。從2018年3月底至本月初期間,市人民法庭已為該案件開了3次複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