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人民法院已對涉嫌“賭博”與“組織賭博”罪的陳垂莊(現年30歲、家住舊邑郡)和16名同犯作出案件初審,其中有一名被告未滿18歲。
犯罪和不犯罪之間只是相隔一線
據市人民檢察院的告狀顯示,2018年9月23日晚上7時許,市公安廳對位於新平郡長山街Game House店進行行政檢查。在此,公安人贓並獲8人正在參與捕魚遊戲變相賭博,他們是以現金兌換分數賭捕魚遊戲,然後用賭完的分數再次兌換成現金,不正當的總收入為7720萬元。各被告遭罰款2億元以上至1年5個月26日徒刑。
上述被告是涉嫌“賭博”罪而被起訴,他們前往商業中心購物,然後進入設在超市裡獲簽發營業執照的Game House店玩捕魚遊戲。
此“賭博組織”的大多數人是商業中心的人員,有人剛上班8天,最久也只有8週,主要是在店內做搬運、服務,每人獲按照協議發薪水(每個月為400萬至500萬元)。
談及上述案件,本市律師團阮友世澤博士、律師分析:“娛樂經營中心的成立是提供娛樂服務,客人是使用者或可以說是服務享受者。他們不關心和也沒有責任知道該娛樂中心是否獲簽發營業執照,他們也沒有義務和也不能在玩遊戲之前,要求中心管理人提供營業執照。他們只單純認為在大超市公開營業,人人都可以參加。不是任何人都認識到他們的行為在什麼場合和在什麼時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和不犯罪之間只是相隔一線。
在參加時須慎重
過去期間,捕魚遊戲到處皆有,從小型的私人遊戲店到商業中心、超市,經營行業稱這是“不聯網的電子遊戲”。本市律師團阮成功律師認為,若遊戲店不把它變相為賭博工具,捕魚遊戲只單純是一種娛樂,遊戲店允許玩客以取勝的分數換取成現金或其他實物,如飲料、電話充值卡等。
根據2010年10月22日第1號《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賭博”是以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目的是以現金或實物做輸贏,此賭博行為不獲有權力的國家機關批准,或有權力的國家機關批准但不按執照規定營業。因此,捕魚遊戲的玩家以取勝的分數換取成現金或其他實物,獲視為正在進行違法的賭博行為,違反刑事法律。遊戲店主人允許玩家以取勝的分數換成現金已違反法律,有關賭博組織和賭博行為。
阮成功律師分析:“若遊戲店不允許以分數換成現金,就不會違反法律;玩家拒絕以分數換現金就不須負起法律責任。玩家不能以不知道這是賭博行為為藉口,因為到一個公開、有規模的地方玩遊戲,而遊戲店也明確規定可以分數換現金,所以照做吧。對於這個場合,法律迫使玩家要瞭解。不曉得並非可以推卸責任,假如有,也只是評價違規者的主觀意識受限制,而不屬於無意犯罪。因此,這是對各類遊戲(如捕魚或其他相似類型遊戲)的玩家必須作出警告的問題,讓他們確定對與錯的行為,旨在懂得符合法律規定的處事方式。”
市人民檢察院原領導告知,許多商業中心都設有電子遊戲機,其中捕魚遊戲吸引許多青年。然而,不是任何人都知道用分數換成現金是犯法的,不少人被抓捕時才恍然大悟。問題在於給各商業中心簽發經營此類遊戲的執照後,就要加強國家管理責任,常進行行政檢查,一旦發現有錯誤就要立即整頓。讓店主自由給玩家出售分數,然後突擊檢查、發現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將會有許多人“突然犯罪”。
阮友世澤律師勸告,年輕人與家長須深入瞭解各類娛樂遊戲,在商業中心玩遊戲時要十分慎重。向電子遊戲經營單位求職的勞動者也要謹慎,否則容易被惹禍上身。
商業中心是無罪?
在陳垂莊和16名同犯涉嫌“賭博”和“組織賭博”案件的告狀中,沒有提及給該娛樂公司租用場地的超市領導人責任。其中,遊戲電子經營是要接受十分嚴密規定條件的經營行業。
出租與租用經營地點各方必須簽署租用場地合同,以約束各方的責任,一般出租方將獲免除租用場地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法律責任。然而,出租方仍有監察租用方的實際經營活動與法律情況的責任。特別是,租用方是從事經營行業,其中有電子遊戲經營條件的,這本是潛伏不少風險,將會影響到出租方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