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阮智慧結論:在全面評價基礎上顯示胡維海多次作出不同的供述,但所有供述均承認其已殺死受害者,隨後搶奪受害者的財產。在初審庭上,被告已供認不諱。
在複審庭上,被告有時認罪,有時不認罪。於複審庭後,被告沒有上訴伸冤而僅呈文懇求開赦。在重要時段,被告坦然認罪並懇求從輕發落。證人供詞與被告犯罪時間和地點的供述相符合。因此,已有充分依據指出,胡維海犯下“殺人”罪判處死刑,“劫財”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無冤枉。沒有依據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議。
在調查過程中出現過失,但上述過失沒有影響到案件的本質。審判委員會審議,不必撤銷初審和複審庭的判處以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