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清讀者問:於2018年初,我透過朋友的介紹購買一輛使用過的摩托車。現在,車證上註明的車主仍是原車主,我想辦理轉名手續,但無法聯繫該人。當我到其住房時,才知道他已搬家。請問,對於此場合,我可不可以辦理轉名手續?
市律師團徐進達律師回答:公安部頒佈,有關車輛註冊手續的2014年第15號《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經過多次所有權轉讓的車輛轉名手續。
省內辦車輛註冊手續
若正使用車輛者持有車證上車主的車輛所有權轉讓證件和最後一名賣車者的車輛所有權轉讓證件,則卷宗包括:
-車輛轉名、轉移申報表(按規定表格),有正使用車輛及對車輛承擔法律者的保證,有車輛使用者正居住的鄉級公安對車輛使用者的常住地址的證實。
-按規定車輛註冊費收據。
-車證上車主的車輛所有權轉讓證件和最後賣車者的車輛所有權轉讓證件。
-車輛註冊、轉移證明書。如果車證丟失了,則必須在車輛轉名註冊證上明確說明丟失原因(按規定表格)。
對於正使用車輛者沒有車輛所有權轉讓證件,則卷宗 包括:
-車輛轉名、轉移申報表(按規定表格),有正使用車輛及對車輛承擔法律者的保證,有車輛使用者正居住的鄉級公安對車輛使用者的常住地址的證實。
-按規定車輛註冊費收據。
-車輛註冊證。如果車證丟失了,則必須在車輛轉名、轉移證書上明確說明丟失原因(按規定表格)。
對於辦理轉名手續,並將車輛轉移到其他省份的場合
此場合與在省內辦理車輛轉名手續相似,但是辦理車輛轉名手續者須填寫兩張車輛註冊、轉移表格。
對於從其他省份轉來的車輛轉名手續的場合,卷宗包括:
-車輛註冊證(按規定表格)。
-車輛轉名、轉移申報表(按規定表格)和車輛轉名轉移表,以及車輛的原始卷宗。
-按規定的註冊費收據。
因此,儘管不能與車輛註冊證上註明的原車主聯繫,仍可以辦理轉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