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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法律承认,但充满风险

据住在福门县的黄明兴(化名)告知,他与熟人阮国平(化名)签订建房合同,合同上附有住房设计图纸。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与按合同的初期设计相比,投资者一致建设另一个工程。由于是熟人,双方只口头约定,没有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到付款阶段便发生争议,债务无法收回,他也无法证明双方已对补充工程达成协议。

口头合同:法律承认,但充满风险

实际上,黄明兴的场合并不罕见,其他许多口头交易场合也很确定真相。

“言语不过是风”

据市法律大学民法专业主任阮芳草博士告知,2015 年《民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交易可以口头、书面或具体行为的方式表达。口头合同依法是受到公认的。

据阮芳草博士称,在法理价值方面,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理价值,法律对形式提出规定的场合除外。例如,若法律规定民事交易必须以经过公证、证实、登记的文本形式表达,则必须遵守该规定。

然而,口头合同存在很多风险,具体是,没有具有足够的交易内容,有可能交易是在短时间内进行的,双方还没有做好准备及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协议内容还有限。另外,万一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因为“言语不过是风”。

阮芳草博士认为,对于上述的事项,施工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因此若补充项目,就视为修改合同的(据2015年《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当时,根据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三款原则,合同须以初期签订的形式修改。因此,以口头形式修改是不符合规定的。

然而,若工程已经完成并要求付款,即使没有证据可证明关于口头同意变更合同的事宜,但实际上,因为已加建在设计图纸之外的部分,所以投资者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获视为财产受益人,因此需要返还额外价值。

同奈省律师团阮如俊律师对上述的观点表示赞同,并认为,口头合同的交易内容不足够、不详细,有时口头协议的订立很快就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另一风险是口头合同的具体内容很难确定,因为主要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而且口头协议在订立时通常只有两个当事人,很少有见证人。

不仅如此,由于没有具体的文本,因此协议内容没有在文本中注明,当事人只是执行,没有留下任何证件,所以在法院要求提供证据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证件。若想提起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就无法进行。

因没有证据而被驳回诉讼

据阮如俊律师称,实际上,在许多案件中,因口头协议而被法院拒绝诉讼要求,例如:陈氏瑞(化名)夫妻的事项。据她告知,她在2007年将在前江省的地段转让给黎清泉(化名)夫妻。双方以转让价格为1亿5000万元的售价达成口头协议,其中买方预付1亿4000万元,剩余的1000万元将在完成转让手续后交付。然而,在收到粉红簿后,黎清泉 没有继续支付1000万元的款项。因此,陈氏瑞将其诉诸于法。

前江省鹅贡西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氏瑞夫妻说转让价格为1亿5000万元是口头协议的,没有任可证明的证件。黎清泉夫妻对此内容也不承认。在经乡人委会证实的转让合同,陈氏瑞夫妻承认了签名,且鑑定结论也确定是原告的签名,其中注明转让价格为1亿4000万元。

乡人委会确认,1亿4000 万元的转让价格是双方商定的,并按照双方约定准确记录,因此不知道陈氏瑞为何说转让价格为1亿5000万元。在乡进行的调解记录也没有注明双方之间的转让价格。

因此,法院认为,黎清泉夫妻所说的1亿4000万元转让协议是有依据的,并驳回陈氏瑞夫妻的起诉要求◆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据阮如俊律师称,为限制风险,首先是应该使用书面合同法。若想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协议内容必须足够。

即使是口头合同,双方也应清楚、坦诚地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发生的情况、损失赔偿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达成协议。

另外,在谈判、签订口头合同时,应该录音、录影和有见证人。同时,应该保留与交易有关的发票或证件,因为在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证件,例如:件、电子信箱、交付记录、汇款记录等将成为在发生诉讼时需要的证据。

与此相似,阮芳草博士也认为,应该优先使用书面形式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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